读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理学读书会总第7期总结

时间:2016-05-11作者:文章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官网浏览:950

研讨书目:[]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主 持 人:张翠梅

主 报 告:  瑞(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主 评 论:翟凯丽(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鑫(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参与老师:张翠梅

 201659日,法理学总第7期读书会在主楼314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读书会以“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为研讨书目,由张翠梅老师主持。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董乔乔、杨阳、魏小师,2015级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雷虹以及201320142015级部分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读书会。

 

首先,主报告黄瑞同学以“法治的形式要件――法律内在道德的正当性及其价值”为题进行了发言。她首先通过对内在道德的八项正义性要素(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性、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的阐述来分析内在道德的正当性依据,认为它是法律本身应具有的内在属性,是法律权威的主要来源,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手段。接着,她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作为法治形式要件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立法以内在道德为导向,守法以内在道德为审视,司法以内在道德为理念以及调控法治进程等方面。主评论赵鑫同学首先对主报告文本中存在的格式、语句问题进行了指正,接着他认为正是“怨毒告密者难题”引发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之间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他对富勒提出的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这两组概念进行了解读,进而分析了“道德”是否内在于法律。他认为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技术、立法程序、法律适用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评论翟凯丽同学首先评论主报告的发言及论文,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富勒所提及的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与比较,之后得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张翠梅老师首先肯定三位同学勇气可嘉、态度认真,准备用心。接着她指出主报告黄瑞同学的发言及论文存在着偷换概念的问题,并对富勒的内在道德有某种程度上的误读,如其在论述立法以内在道德为导向、守法以内在道德为审视、司法以内在道德为理念等方面时,看似是在论述内在道德,实则在论述外在道德。其次,她认为主评论赵鑫同学的论文无论是逻辑结构,还是文本内容都值得肯定,但对于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外在道德是否存在一一对应的问题持怀疑态度,而且赵鑫所提出的立法技术、立法程序是否可以和伦理正当性相联系也值得讨论。对翟凯丽同学的发言,张翠梅老师认为其对文本的理解和解读颇为精细,但是其最后所提出的问题(即对内在道德本身的遵守是道德的吗?)则显得难以理解。最后,张翠梅老师讲述了自己对富勒这本书的理解。她首先用三句话概括了这本书的主要观点: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分、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不同以及法律是一种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接着,她讲述了以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新”以及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新”,意涵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以及德沃金通过原则对法律与道德非分离论立场的捍卫,最后对于恶法是否亦法,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与非分离论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在张翠梅老师点评之后,主报告和主评论分别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做了回应。

整场读书会充满了思维的碰撞与知识的交流,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同学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期待着下一次读书会的举办。